和发生在二战期间一次屠杀——利迪策惨案有关。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前身)在日内瓦成立。联合国成立以来,儿童的幸福和权利始终是它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联合国最初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于1946年12月11日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承认儿童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协助。以后,联合国在一般性的国际条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和专门针对儿童权利的文件,即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中都始终强调保护儿童的权利。鉴于《儿童权利宣言》不具有条约法的效力,而给儿童权利以条约法的保障已日益成为必要,尤其是在筹备“国际儿童年”的过程中,这种必要愈加明显。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倡议起草儿童权利公约。1923年,《儿童权利宪章》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认可。
1924年,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日内瓦宣言》)诞生。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这是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 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
1978年,在这种背景下,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7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开始。联合国将这一年定为国际儿童年。
1989年,历时十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终于完成。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
1990年,1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当天就有6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之后,于9月2日正式生效。
1990年9月,在《儿童权利公约》刚刚生效之后,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专门讨论儿童问题的首脑会议。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宣言》和《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对保护儿童权利所做的政治承诺和具体方案。
1990年8月29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1992年3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该公约于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2015年10月2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2日分别发表声明,欢迎索马里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公约第196个缔约国。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据统计,美国仍有超过五万名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