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9号文还有效吗

2024-11-28 22: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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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发[2002]9号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条款废止] 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十八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9]29号,本文第十二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五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本文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自2013年12月1日起废止。
二、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