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吗?

2024-11-07 11: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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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电子版的手写签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但不是所有的电子版手写签名都具备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认证、识别、鉴定,并辅助电子数据的存证能力,实现文件加密存储防篡改方可!在这方面原笔迹电子签名比较有代表性。

原笔迹电子签名是历经17年,自主研发且国内唯一基于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电子签名,并获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证书。

它沿袭了纸质签署习惯,可以追溯是谁签,是不是自愿所签,在有效验证身份的同时兼备行为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是集身份识别、验证、意愿表达于一体的最优解决方案。

该技术具有高度不可重复性及广泛应用性,行为人每次签署都是一次新的数据,并通过采集、还原、专利算法,国密算法加密等,构建完整证据链逻辑闭环。

因此,原笔迹电子签名是一种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签署方式,它可以确保电子签名司法证据效力,同时防止签名被篡改、代签。

原笔迹电子签名无签字设备限制,支持手机、平板、PC端等多种设备,还专为1000多款设备做了定制优化;兼容windows、信创麒麟、信创UOS、Android、IOS等系统,还能接入H5、小程序、web等多终端,且和市面上主流OA/ERP/HRM/CRM/SCM等系统快速集成,无缝嵌入。

Tips:生物特征识别技术

所谓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就是,通过计算机与光学、声学、生物传感器和生物统计学原理等高科技手段密切结合,利用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如指纹、脸象、虹膜等)和行为特征(如笔迹、声音、步态等)来进行个人身份的鉴定。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主要是指通过人类生物特征进行身份认证的一种技术,人类的生物特征通常具有可以测量或可自动识别和验证、遗传性或终身不变等特点,因此生物识别认证技术较传统认证技术存在较大的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大释义指出:电子签名可以依赖于很多技术来实现,有些电子签名可能并不需要认证,例如一些以生物识别技术生成的电子签名,其直接依据签名人的生理特征就可以辨别电子签名的真伪。

原笔迹电子签名的工作原理

自2005年《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电子签名在很多领域都开始广泛使用。《电子签名法》及人大释义明确列举,数字证书方式和生物特征识别方式是当前合法的电子签名。

而原笔迹电子签名,不同于其他电子签名,其核心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是电子签名与AI、区块链结合的应用。

它可以完整采集签署人书写过程中的笔画、笔序、笔压、笔速、签字图片等多维信息,形成签名数据包。并根据数据包还原签署人从签名落笔开始到签署完成并起笔的全过程,充分体现签署人的主动性。同时,还可通过记录终端签署时的IP地址、MAC地址、地理信息等电子化信息,以及现场照片、视频、指纹等附加信息,结合签字信息形成完整数据链,为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提供更多数据保障。



签署人再次签名时,通过专利算法提取签署的生物特征,并通过人工智能与数据包内多个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分析,可以有效识别是否为本人签署。



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会拥有一个自己独有的签名数据包,别人不可模仿、不可篡改,真正实现“以字识人”。

与此同时,数据包采用国密算法加密后形成脱敏哈希值,明文进入证据档案系统,密文进入存证系统,脱敏哈希值同步上传到区块链进行证据固化,保证电子签名及签署文件的安全合法。

回答(2):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可靠的电子签名的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二、电子签名具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附着于电子文件的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包括采用生物笔记辨别法所形成的图像;

2、向收件人发出的证实发送人身份的密码、计算机口令;

3、采用特定生物技术识别的工具,如指纹。

相对在纸上留下签名,电子签名就是用在各种PC、手机、平板上的各种形式的自己的记号。比较常见的用手写板签个名保存成图片,作为水印附加在word或者PDF文档上。

回答(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有可能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书证效力。

回答(4):

《电子签名法》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他相关条款: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