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有哪些要求

2024-11-06 10: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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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建筑高度的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的条文解释: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该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应从室外消防道路地面算起。

2、建筑面积、安全出口数量的设计: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200m2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疏散距离的计算: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如设自喷,其疏散距离为27.5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外的出口,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如疏散距离超限,就应增加安全出口,或按商店进行消防设计,应设封闭楼梯间,其安全出口数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8条的规定,其疏散距离应符合规范第5.5.17条的规定。疏散距离可以算到二楼封闭楼梯间门口解决疏散距离问题,但是首层楼梯不应经过首层营业厅,应直通室外。

4、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走道、疏散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50016-2014第5.5.18条的规定。

扩展资料:

商业服务网点的节能设计

1、住宅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虽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从使用功能上考虑,节能设计可以按《公共建筑设计标准》GB50189-2015设计。

2、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的规定,商店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虽然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但是网点频繁租赁,商业功能五花八门,应从严执行,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4条的规定,网点的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参考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回答(2):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