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关系,都是一样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合同是很难得的,一般都是长聘人员才会有。实在要解除合同可以与聘用单位商谈,谈不好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单位基本都会败。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