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赠家电业务是做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2025-03-26 05: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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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税法文本来看,营业税法规中的混合销售只包括销售“应税劳务”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而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税劳务”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第七条中有专门规定)。
从混合销售的本义上理解,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劳务”和“货物”间应是高度关联的,如:运输单位送货又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的销售,还有个特点是销售方主动对两项业务分别或明确表示一并作价,并收取款项的。买房赠家电的“赠送”是明确表示没有作价。
从法理上讲,不能认为“应税劳务”存在混合销售,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存在混合销售。税法这样写难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见,买房赠家电税法上不认为是混合销售。
当然也不是兼营,兼营应有下列特征:该业务属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常年业务,以取得兼营业务的收入为目的。如:歌舞厅兼营酒水、香烟。
那么到底要不要交税?国税函[2007]1322号文件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文中明确指出,电信公司的货物赠送行为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法律依据是
“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营业税的法律依据没写,
其实,《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只有“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又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我们谁都清楚,宾馆里常见的牙具、纸巾、香皂等都是赠送的(因为这些东西顾客都可以自带),它们一直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我们的通常理解是这些牙具、纸巾、香皂的价款已包含在劳务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在国家不断的调控措施下,房地产公司为了强撑市场,不愿降价,又想继续占有市场,纷纷推出买房赠物活动。所赠之物的价格显然已包含在房价之内,并非凭空的无偿赠送。只是税收法规的糊导致了许多执法的困难。
总上所述从流转税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说,可以认为,买房赠物既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