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可以准备相关材料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向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在劳务市场干活的时候受伤应该是工伤,但是包工头和工地逃避责任,不肯赔偿,那你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