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该如何计算?

2024-11-06 1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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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营业税的计算方法:应交纳的营业税=营业收入额×适用税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应交纳的营业税=20000万元×5%=1000万元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应交纳的城建税=1000万元×7%=70万元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税=1000万元×3%=30万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应交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000万元×2%=20万元

2015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扩展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

回答(2):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4 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第3 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 ~ 20000 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 ~ 500 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 ~ 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1279 企业捐赠出去的收入都无须缴税吗?

不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 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是赞助类的捐赠,不得扣除在应纳税所得额之外。

1280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 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281 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