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
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