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是不是没有赔偿双倍工资了

2024-11-07 20: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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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条回答是完全错误的,竟然还有十几人点赞真是不可思议,第二条回答也只是部分正确。我来告诉你正确答案,真正按法律双倍工资应该怎么算。
其实劳动合同法82条第1、2款已经分别针对不签劳动合同一年之内和超过一年的情形都作了相应规定:那就是只要是不签劳动合同,除第一个月,其余的都要承担双倍工资。
由于有些人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辩解说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属于工资报酬,不适用工资时效的规定,而应该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仲裁时效问题,用人单位这个辩解劳动者当然也无力反驳,所以即使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只能得到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个时效应该以劳动者主张权益日往前推一年计算起始日期,一年内的适用于82条第1款,超过一年的适用第2款,超过两年的双倍工资就只适用82条第2款。
但是尽管法律是这样规定,现实中执法者都是偏向用人单位,本来上面一年时效的计算已经是最大限度偏向用人单位了,按这样计算多年不签的也只是支付一年双倍工资,相对一年之内的并未承担更多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一年双倍工资的主张都得不到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十多年了,执法者还在坚持不让劳动者按劳动合同82条第2款主张超过一年部分,属于不按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只让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主张第1年的双倍工资,而同时又从仲裁时效上限制,导致未签劳动合同超过两年的劳动者得不到任何赔偿。
法律规定本来是公平合理的轻易不会出现什么漏洞,正是由于执法者的偏袒执法导致很明显的不合常理现象,那就是按现实中的判法,一年不签劳动合同要赔劳动者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两年以上或多年不签的反而一分钱不用赔,这种不合常理和执法错误显而易见,所以才有各地方不同计算时效的方法,目的都是想掩盖这种不合理,但都无济于事因为这种矛盾和不合理是根本上的,无论如何也遮掩不了的。
所以关于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现实中的情况就是这样,目前都只是支持第1年按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主张的双倍工资,而第1年的双倍工资显然又受时效限制,很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所以才有各地方五花八门的算法,有的为了掩盖矛盾甚至宁愿违反时效规定,刚刚看到一个案例,劳动者主张两年多未签劳动合同所有双倍工资,结果判决支持第1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显然超过两年无论如何计算第1年的双倍工资都已经过了时效,这种判法根本没有道理,应该支持的是第二年的双倍工资,所以执法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宁愿自相矛盾违反时效规定,都坚持不肯让劳动者主张一年之外的双倍工资,是因为不能开这个先例。
所以你问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工资问题,我分别把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都告诉你,法律规定是除第一个月,其余所有连续未劳动合同的月份都要支付双倍工资,但同时有一年时效限制,现实情况是执法者坚持只支持劳动者主张第1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各地都不同,总之是一本糊涂账,像我上面的案例所说超过两年的也可能拿到第1年的11个月双倍工资,这就看劳动者自己是否懂法是否据理力争。

回答(2):

不是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了一年半,视为已订有劳动合同,此时辞职,是不可以主张前一年的双倍工资或经济补偿的。

  • 【相关法律】:

  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起计算,本案申请劳动仲裁未过仲裁时效。

  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双倍工资最多主张一一个月。

回答(3):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没有超过,部分双倍工资的主张时效已超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双倍工资最多主张一一个月。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按照以上条款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起计算,本案申请劳动仲裁未过仲裁时效。 但是,劳动者主张的双倍工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漆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因该劳动者已工作一年多,因未列举具体时间,暂做如下假设:目前时间是二0一5年一0月一日。 该劳动者于二0一四年5月一日入职,工作至二0一5年一0月一日,双倍工资应当从二0一四年陆月二日开始计算至二0一5年四月三0日。按照逐月计算,二0一四年陆月二日至二0一四年9月三0日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二0一四年一0月一日至二0一5年四月三0日的未超过仲裁时效。 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的仲裁实践结果各有不同: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三、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以江苏、佛山为代表。 笔者认为,第一种更切合仲裁法二漆条的规定;第二种更侧重对企业劳动用工正规化建设进行促进,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种即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对劳动者提出了知法懂法的要求。 所以,笔者认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没有超过,部分双倍工资的主张时效已超过

回答(4):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回答(5):

1、双倍工资不是指你一直没签合同,比如说两年,你就可以拿到两年的双倍工资。而是指自2008年2月1日起,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至多可以拿一年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辞职,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双倍工资的主张一般是自你离职之日起算时效。也就是你离职了,一年内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3、如果你主张权利时在职,不受时效限制,按第1点说的主张双倍工资。
4、双倍工资在仲裁或诉讼实务中,一般按基本工资来算。因为如果以提成来算的话,由于具有浮动性,是就高好还是就低好,不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