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伤做了开颅手术,手腕接骨还未取钢板,牙齿摔落4颗还未补此时能做伤残鉴

2025-04-15 02: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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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鉴定不鉴定的,应当出院不出院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鉴定或者出院,停止支付阶段的待遇不补发。
工伤职工取钢板,按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

工伤职工钢板内固定术需要取出没有取出之前,因为对取出之后的状态不确定,不属于伤情相对稳定状态,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复工。取钢板时,再行办理入院手续。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回答(2):

可以做,但是现在做了会影响后续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