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IUCN 2001)。仅在地区内少量分布的种群也不应被排除在评估进程之外。
然而那些只偶尔在地区内有利环境中繁殖,短期后又消失的分类单元却不应列入地方红色名录中,因为它不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之内。同样地,地区内现正在向外扩张分布范围且出现集群现象的分类单元也不应纳入地方性评估,除非它在当地已繁殖了好几年(一般至少是连续10年或更长为三个世代)。
对于造访者(如不在当地繁殖但定期到来的迁移动物或越冬/越夏种群)也可适用标准来评估,但不应该评估游荡种。 IUCN红色名录濒危等级(IUCN 2001)可不变地应用于地方水平,但要排除三个例外:
在一地区绝灭但仍存在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分类单元应归为地方性绝灭(RE)。当可以肯定当地某一分类单元最后的具有潜在繁殖能力的个体已死亡或消失,或先前一造访者分类单元的个体不再来到该地时,即认为该分类单元属于地方性绝灭。由于环境条件的缺乏而在当地停止繁殖的长寿命的个体种群不应归为RE,因为在环境发生变化后剩下的个体可能还会重新开始繁殖。另一方面,到达某地的先前是地方性繁殖的游荡者个体不应该被视作有潜在的繁殖能力。是否把造访者分类单元归为RE,还要由评估人通过当地对该分类单元的监控信息、已知的状况和繁殖地及非繁殖地的环境条件来决定。
野外绝灭等级只适用于那些在包括当地的整个自然范围内已经绝灭而只生活在栽培、圈养条件下或者只作为自然化种群(或种群)生活在远离其过去的栖息地的分类单元。如果一个分类单元在全球被定为野外绝灭但仍作为自然化种群生活在当地,该地方种群就应被视为良性引种的结果,从而根据红色名录标准来对其进行评估。
列入未评估等级(NE)的应该有两种类型: (1) 那些还没有评估的(由于缺乏人员或资金,例如在全球水平上的NE的一般定义); (2) 那些(主要是引入的分类单元和游荡者)在地区水平上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因而没有进行评估。 地方性评估应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个步骤是把全球性标准应用于分类单元的地方种群(IUCN 2001指定)而得出初步等级。在这初步评估中所使用的一切数据(例如个体数目以及关于地域的变量、减少、衰退、波动、亚种群、地点和分割等)都应来源于地方种群而不是全球种群。第二个步骤应调查该地区外可能影响地区内绝灭危险的所有同种种群的活动情况。如果一分类单元是地方性的或地方种群与外界是隔离的,标准所规定的红色名录等级就应毫无改变地被采用。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地区外有影响地方绝灭危险的同种种群,地区性红色名录濒危等级就应调整为一个更为适当的水平以反映标准E所定义的绝灭危险(见图1)。在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降低按照全球濒危标准所定等级,因为地区内种群可能会受到地区外种群的“救助影响”(Brown and Kodric-Brown 1977; Hanski and Gyllenberg 1993)。另外,迁移来的造访物种也将趋于减少地区内的绝灭危险。通常这种等级降低都涉及一级,例如从濒危等级(EN)降到易危(VU)或从易危降到近危(NT)。对于那些全球分布范围仅仅接近地区边界的扩展种群,等级变化时有必要降低两个或更多的等级。相反地,如果地方种群是一个“数量衰减衰减”(Pulliam 1988),它在没有地区外种群迁入时就不能自我维持,这样地区种群的绝灭危险可能是被低估了。在这种例外情况下,对濒危等级进行升级调整会比较合适。如果不知道地区外种群是否影响地区种群的绝灭危险,就应实行预防性原则,按全球标准规定的濒危等级也应保持不变。
除了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的绝灭(EX)、野外绝灭(EW)、地区绝灭(RE)、数据缺乏(DD)和未予评估(NE)不能进行升级和降级之外,红色名录的其他所有濒危等级都可进行调整。造访者分类单元可以用IUCN红色名录标准进行评估。造访者和游荡者之间的区别应该受到重视,因为对后者可以进行评估。被定义为造访者的物种要求享有的全球种群比例的较低限应由该地区的权威决定,但是通常应该介于5-15%之间。所有用于评估的数据,例如目标地区的种群大小和占有面积,应该只与造访的个体相关。但是需要调查繁殖区域的情况,以便能够解释造访者使用地区的变化特征。例如推测或猜想物种种群的减少(标准A3或A4)不仅应该基于造访者使用区域的情况变化,也应该基于繁殖区域的种群变化。还需要确定真正的种群变化和瞬时变化引起的波动,可能由于不适宜的天气或其他因素致使造访者会暂时喜欢其他地区。分布区和占有面积可能每年有相当大的改变,因而可以使用较低的估计,这样在多数情况下都会比最低记录的估计更接近平均值。 评估绝灭危险和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过程。绝灭危险的评估(如红色名录濒危等级的分配)一般在优先权确定之前。评估绝灭危险的目的是对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做出定量的估计。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除了经常考虑绝灭危险,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开展保护行动的人员、受威胁物种保护的法律框架或一些物种相对于其他物种的生态的、系统发生的、历史的及文化的优先考虑。在地方性危险评估的内容中,有许多对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有价值的额外信息。例如,不仅要考虑地区内情形,还要从全球范围来研究分类单元的状况。这在小地区和内陆国家更是尤为重要。因此,建议所有地方性评估出版物都应至少包括三个方面:(1)地方性红色名录濒危等级;(2)全球性红色名录濒危等级;(3)地区内分类单元的种群占全球的比例。如果不知道全球种群,就应该用问号标注清楚。分类单元的分类等级水平,例如考虑的是整个物种还是只是一个亚种(在一限制的分布区域内),将影响地区种群数占全球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