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辞退乙方工资如何结算?

2024-11-06 1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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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甲方是用人单位吗? 如果是的应该这样结算。 在辞退员工之日起15日内结清并支付所有工资。 其中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则单位是意愿方,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不满一年超过半年的以一年计算。留个月以下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可以追偿自工作之日起至今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如果已经工作超过一年未定合同的,则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可以擅自解雇员工。 除非员工存在极大过错,。 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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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甲方辞退乙方工资结算,由于情况不同,结算方法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