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中房主、包工头与受伤工人之间的赔偿责任认定

2024-12-04 01:53:29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要看包工头和工人都是否有资质,工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自身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答(2):

您好,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在需要查明的是受伤者到底是给谁提供劳务。如果劳务报酬直接由房主发放给伤者,按照您所讲的,您方也跟伤者一样为房主做事,在房主手上领取报酬,那么伤者提供劳务的对象应该是房主,责任应以房主承担为主。但是,劳动工具吊砖机是由您方提供,您方对工具的瑕疵、保养、维修负有义务,因该事故缘由钢丝绳断裂,所以您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伤者发现钢丝绳有问题而未及时告知您方,且在操作过程中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伤者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三方如能协商最好,否则伤者方起诉后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具体划分责任比例。

回答(3):

农村建房中,提供劳务一方(民事案由规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的,如何确定赔偿主体的问题。

当前因农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责任纠纷中,提供劳务一方受到伤害后,一般会涉及到三方赔偿主体:即房主、包工头及其他有过错的第三人(农村建房活动中,提供劳务一方因过错第三人致害的情况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在建房活动中因劳务自己受害为主,故本文仅针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进行分析讨论)。因此,要裁判好这类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头(接受劳务一方或雇主,民事案由规定为接受劳务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劳务一方或雇员)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其法条中的劳务与雇佣、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主与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与提供劳务一方的含义已无本质区别,只是在不同语境的内涵与外延有所不同,笔者在此不做详细分析,本文中雇主与接受劳务者、雇员与提供劳务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皆为同一含义)。

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1.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房主会与包工头签订建房承包协议,或书面或口头达成,承包一般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房主提供建房材料,包工头出人出力。至于房主与包工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论非常多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是建筑施工合同,一种观点认为是承揽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出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将该协议界定为建筑施工合同。该观点认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

  3. 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不受《建筑法》调整,但为建筑施工合同。笔者认为,尽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对审判实务界而言意味着权威性和指导性,但上述倾向性意见值得探讨,在实践中,应当对此协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将此类协议一概都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