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什么条件?

2024-11-06 14: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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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出让未到期的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的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土地的调整包括使用土地面积的调整和土地位置的调整。旧城改造中,由于公共设施的面积增加,可能要使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土地面积减少,甚至有一部分土地使用者要外迁另行安排使用其他地区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如果用地单位需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应当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办理。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如原用地单位需要改变用途继续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按照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