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核定征收定的额度低于3万,但实际营业额超过3万了,要交税吗?

2024-11-19 06: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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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应当全额缴纳增值税等税款,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扩展资料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纳税

回答(2):

需要进行超定额补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而且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对于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就《办法》中“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中的“当期”解释为“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因此,税务机关只要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超定额税款的,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补税及相应处理。

回答(3):

个人所得税要看你们的地方有没有其他的法规规定,3万不用交营业税或增值税而已,有一些地方会把免了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纳税人的个税也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