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91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证据,主要是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或者说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提供的证据,而该证据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同时也是作为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条件之一。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系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保证案件审理正确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证据加以证明。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如果法官与被告沆瀣一气,判决被告胜诉,则该判决就属于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就足以构成再审的事由和条件。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错误,则需要法院通过审查予以确认。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法律错误指的是原判决、裁定适用实体法的错误,如适用了失效的法律,再如违反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适用了新法等。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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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可再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