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发卡银行办理查询业务。
《银行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帐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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