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组织领导传销罪”经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