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是自己的但是公证给了别人怎么办?

2024-11-08 03: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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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据《公证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以上,房产的实际所有人看产权登记,已经登记在你名下即具有真实的法律效力,你是公证事项的实际利害关系人,而你不在场也未签字,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其实不大,你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撤销,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公证处无法进行裁决,裁决在法院。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回答(2):

没有办理产权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可以买卖交易、公证不能使房子产权发生转移、无用!

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律规定不准上市,若是买卖的话单靠签订买卖合同不能保证购房者权益,风险很大;对法律明确规定不准上市的房产,建议放弃交易。

扩展资料:

没有房产证的公证问题。首先说明,房屋所有权转移与公证无因果关系!房屋若没有取得房权证,法律规定不准上市,单靠公证、签订买卖合同都不能保证(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受保护),房地产法38条(6)款明确规定不准交易,因而要多加注意! 

建议:若真想买该房,换个方式吧!可签订一份委托合同,委托卖房方全权办理(购房、办好房权证书等手续)等事项,别限定日期,然后找一信誉好的担保人担保!

为了客户能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房主能卖了房子,我们经常是这样协商的:买方交付定金、签订买卖居间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里写上:产权下证的时间大约在8--9月份下证(*晚不超过几月),下证后办理过户手续。

如在此约定期间内,如有一方不买或者不卖,属违约行为,需赔偿违约金多少---多少。这样会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了,买房子是大事,不能着急,要不然将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公证

回答(3):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必须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才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不办理过户手续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回答(4):

法院通常是以产权登记为准判定房屋的产权归属的,房屋权利归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有证据证明权利登记确有错误的除外。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现在困扰这个问题的事情就是您说的那份公证,也是一个特别的约定,那个时候,不知道您的年龄是多大?是处于被监护人的身份,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