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有哪些权利
2024-11-28 08: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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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五大常任理事国在联合国的权利:

一、有提案权。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因为它讨论最敏感的安全问题,涉及各国核心利益。安理会的决议,各国是一定要执行的。

二、在决议草案磋商时,可以维护本国利益并与其他国家达成交易。安理会的决议和主席声明都是要经过磋商的。主席声明要成员国一致同意才行。

三、通过安理会的活动开展多边外交。安理会除了通过决议和主席声明外,还经常讨论热点问题。目前,安理会讨论的议题范围有扩大之势,不仅讨论安全问题,还讨论人道援助、艾滋病等问题。

扩展资料: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席位)、法兰西(1958年改称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由俄罗斯联邦继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回答(2):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中各国的代表在华盛顿附近的一座古老庄园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会议规划了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解决了联合国建立的主要问题。

  会议在讨论安理会的组成时,美国最初的方案是由4个常任理事国和7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后来又提出吸收法国作第五个常任理事国,接着又补充说,晚些时候还可能建议增加一个拉美国家为第六个常任理事国。经苏联代表询问,美国代表说,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国坚持认为,巴西的人口、面积和资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国。此外,巴西在二战中为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作出了杰出贡献。苏联代表葛罗米柯说,苏方认为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暂时限定为四大国,以后法国加入后限定为五大国。英国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会还是不要有第六个常任席位,并补充说,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国作为第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个框框,理事会就会受到强大压力,就会有提出进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要求。后来,美国代表又提出,应该将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国和苏联代表对此均持否定态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国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国。

  在1945年2月举行的雅尔塔会议上,与会各国作出在旧金山召开制宪会议的决定时,建议中国和法国同苏美英一起,共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当时法国已成立临时政府)。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同意参加会议,但决定不担任发起国,因为法国认为它没有参加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不能要求其他国家在没有自己参与制定的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制宪会议圆满结束,《联合国宪章》正式签署。宪章第23条明确规定: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为:美、苏、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从此被正式确立。

  宪章同时也规定了“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一个大国不同意,决议就不能通过。这被称为“否决权”,对于保持大国一致行动,集中力量反对地区危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千百年来希望建立一种国际安全机制,以消除发生世界大战的危险,维护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战开始后,美苏在全球各地角逐,为了破坏对方的行动计划,两国频繁动用否决权而使“大国一致”原则失去了本来的意义。随着冷战的结束,“大国一致”原则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其有效性。它对于防范地区冲突,遏制某些大国谋求地区霸权发挥了积极作用。直到今天,它仍是《联合国宪章》中稳定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常任理事国机制发挥巨大作用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区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联合国也面临着新的改革。但联合国的改革,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2003年11月7日,现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的演说中说,改革不是为了剥夺目前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力,而是为了使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更具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为全世界所接受。言外之意是,维护目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机制的稳定性应是首先要考虑的。舆论也普遍认为,对于常任理事国的改革应当慎重,充分发挥现在常任理事国机制才是联合国改革的正确方向之一。

回答(3):

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联合国设: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6个主要机构,以及其他必需之辅助机关。宪章规定了这些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基本上是各施各职,各有各的权力范围。

联合国大会虽然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但仍是有限制的。比如,宪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宪章所授予之职务时,联合国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因为,宪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安全理事会于履行「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职务时,是代表各会员国。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联合国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联合国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答(4):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联合国权利主要包括:维持世界各地和平;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