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这里所指的10个月,是指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之月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