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2024-11-16 00:48:2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

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

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使用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回答(2):

是的。

三证合一以后的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展资料

浙江在全国率先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五证合一”),并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从2016年   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各地将在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五证合一”改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证合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人识别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五证合一

回答(3):

1,如题所述,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简单地说,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未予三证合一的,则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开票时的应用信息。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回答(4):

企业在没有变更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前称作纳税人识别号,在办理三证或五证合一后被称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回答(5):

如果您已经办理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为了方便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根据税总办发[2015]160号文对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特温馨提示如下:
第一种情况:2015年10月1日后通过三证合一新成立的纳税人,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
第二种情况:2015年9月30日以前成立的纳税人,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仍应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