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实物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2025-03-29 0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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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64号)文件的规定:“一、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过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按照国家经贸部或省经贸委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月工资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个人取得的所得的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实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