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