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分为三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