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公司实践中当事人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附加形式条件,以合同履行某种形式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约定合同须经过公正、加盖公章等;
第二种是批准条件,如经过股东会批准或国有股权转让中经主管部门批准等;
第三种是以某一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转让人交付公司账薄和文件资料或公章、转让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有些当事人在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尚未发生效力时就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合同,如受让人支付转让款或实际行使了股权,转让人交付了公司资料等。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引发合同的效力争议。
我认为,对当事人订立的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问题,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所附条件未成就,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实际履行情况发生时,则应维护公司交易安全和秩序,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并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方法认定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