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应付检查,要求大家签合同,并自愿放弃社保,这样对员工福利有损害吗?

2024-11-18 2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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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
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
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回答(2):

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因为劳动法规定单位必须为应该办理社保关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二公司要求应该放弃社保的权力是非法剥夺员工的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到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劳动保障局去告公司那么手里的协议书就是证据让劳动保障局蜘蛛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为放弃养老保险就是剥夺员工是退休养老权让员工失去年龄大了以后的生存权放弃医疗保险就是非法剥夺员工是生病到医院看病的权利使员工失去生活保障极大地侵害了员工的权利

回答(3):

没有任何用处,用工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的,所以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效力。

回答(4):

肯定有了,本来是公司没给你买,到头来说你们自己不愿意买,买社保是每个公司都要为员工买的,这是福利,你们公司不但不买,还为了应付验厂,要你们强制签约,去劳动局一告一个准,不准你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