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024-12-03 16: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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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并契乎中国国情实际的共产主义理论的具体实践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有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根本国家制度即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有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群众基层组织自治制度,有基本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具体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对上述各种制度的具体体现和深入贯彻,并确保和促进其落到实处。
严格说来,共产主义-Communist应该译为“社区共治”才更符合马克思的政经论著实质,也更能契合其理论的本质。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所坚持的根本政治制度本身就有民主的实质,而且是重在基层(社区所指向的对象)民主,其重在“共治”,这就更加说明了其民主的真实性。只要坚持这种“社区共治”,从下而上的民主更加能促进并保证基本政治制度的民主、基本经济制度的民主及其他领域的民主,这也正是大众民主的体现;而只有大众民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并严格区别于“影子政治”的政党轮流执政的金主游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恰恰避免了这种被各种金融寡头即金主控制的“影子政治”,只要把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发挥好、利用好,再结合“社区共治”雏形的群众基层组织自治,则中国的民主必将引领世界民主潮流——大众民主。
此外,民主也绝非孤立存在,却恰恰是专制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很容易会被民主或专制的表象所迷惑,甚至坚定地认为任何条件、任何层面、任何时空下民主与专制都是绝对地对立;其实,专制可以说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就是被极度神化甚至异化的民主,另一种就是被极度妖魔化的独裁;但是我们应该清醒,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民主也没有绝对的独裁,那些口口声声宣称自己才是绝对民主典范的却大多是法西斯,放眼世界这一二战以来都是哪些国家一直热衷于输出战争,就明白这种推销民主的普世价值的虚伪、残暴甚至血腥。当然认清这些并不是说我们的民主就没有问题,相反地,我们的民主恰恰没有完善甚至没有坚持,却跪拜于虚伪的普世价值,这无疑是滑天下之大稽。故而,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握并充分发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群众基层自治,如此才能体现并实现大众民主。
再说说基本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已经充分说明两者的关系即“公有制为主,其他所有制为用”,并且强调的是“共同发展”,也就是说不应该存在谁退谁进或者说有一进必有一退的这种二元对立关系,他们的存在与发展绝不是“非黑即白”,而完全可以是“国进民进”,这可以考察一下山东潍坊的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印证“共进”;所以,必须剔除那些动摇基本经济制度的错误思想、看法、观点,更要警惕这种倾向。中国的国民经济已有二十多个行业完全控制在外资手中,其中不乏关系到国计民生健康发展的重大支柱产业,而反观即使号称完全市场化的西方国家也绝没有这种情况;再者,以国企之雄厚财力国内的私企几乎难以鲸吞,最后还是要落入外资之手。这样说并不是完全否定外资的作用,而是要明白把国民经济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无异于自掘坟墓,毕竟所谓的和平并不是常态。还有,就是如此改革的实质的外资化能否就能解决民众目前的困境和实现民众的期待,如果不能甚至是更糟,那为什么要拱命运与他人?何不真正发挥好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及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辅助作用,并切实增强和提高两者的国际竞争能力呢?“国进民进”完全可以,共同发展更是可以实现。
最后说一下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这个概念就可以知道这个法律体系必须是社会主义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必须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服务。所谓“特色”,不仅是指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绝对坚持,以及中国国情的具体实践表征,更重要的是其应特色于更能维护并实现民主制度、更能保证民生和促进共同富裕、更能体现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绝不是特色于“任尔东南西北风”的痼疾不除。比如行政对司法的强势僭越,法官的公务员身份,法官队伍的行政式建构,以及法院的各种报告的行政式要求;甚至是出现严格立法、普法违法、选择执法、谁也没法的尴尬境地,陷入不断立法以至形形色色的法律多如牛毛但其实际效果却甚微甚至相反的怪圈;最为可怕的是根本大法经常被束之高阁甚至是违宪层出不穷却没有对应的违宪审查等等。这些绝不应该是“特色”所在。还有纪检先于司法的调查,且采取的相应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个是否合理、合法也是需要商榷的。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植于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促进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实现大众民主和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