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只要不缴纳申请费用,就可以撤回,再重新递交就可以了,这样没有影响。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可以主张优先权,
在你的请求书中写明,
一旦优先权确认,原申请文件自动撤回。
可以啊 ,完全没有问题,只要你不要缴纳申请费,就可以~~~让他撤回,你在重新递交就可以了。优先权是没有的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所以你这个不符合优先权的范畴。 你重新递交 这样没有影响。
纯手打,希望可以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要求优先权需要在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超出该期限就不能够享有优先权;
2、你有权随时撤回你的专利申请,但如果不要求优先权,你重新申请的专利将采用新的申请日,也就是说申请日会延后很多。
3、如果你的专利申请已经公开,那么你撤回专利就需要慎重,因为你的该已经公开的专利会对你重新申请的专利的创造性产生影响,很有可能会造成你重新申请的专利无法授权。
4、如果是涉及技术方案的修改,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如果是形式上的,或者是在原始说明书所公开范围内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那么可以采用提出主动修改的方式进行。具体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