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案件最终都要通过合议庭审判吗?

2024-11-23 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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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至于哪些案件采用哪种形式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选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法律没有作其他规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
第二审法院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特点是: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最少为三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陪审员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收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的成员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庭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但是,由于承办人制度,法院不独立,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合议制和合议的精华(评议制度)名存实亡。处于一种审判长负责,其他陪而不审的局面

回答(2):

合议制的含义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和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实行合议制为原则,以实行独任制为例外,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实行独任制:(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由此可见,合议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是合议制的组成形式。由于不同审级在审判中的任务不同,因此,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
第一审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从年满23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举产生,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陪审员。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判民事案件,也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但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