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并没有对时效为一年的特殊规定作出修改。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将《民法通则》原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延长。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普通时效和最长时效,但未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时效纳入。至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时效,有论者认为《民法总则》没有将其吸纳,表明一年时效已被《民法总则》废弃。对此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适用一年时效的事项不在“法外空间”或“不管地带”,《民法总则》立法者也不可能存在对一年时效旧规的疏忽,因而合理的解释应该是: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时效所适用的那些事项属于具体事项,不宜在《民法总则》之中予以规定,须留待《民法分则》相应篇章加以吸纳或修改。在《民法分则》制定之前,仍然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列。
上述观点参考于中国法院网
民法总则:普特时效之适用关系论
2017-04-24 14:51: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文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