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热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气接头费与暖气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不缴纳增值税,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看你们按什么方式确认收入 按时间,还是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