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一、有限责任制的决策机制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合”特性。
二、有限责任制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三、有限责任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控制。
四、有限责任制“双重纳税”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