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诸侯国的爵位

2024-10-29 16: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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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诸侯国的爵位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附庸爵。

周代的所谓“爵”,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周代诸侯国的六个等爵,就是周代诸侯的六个等级。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周代诸侯划分为六等,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扩展资料:

爵位的演变:

1,周代诸侯的爵秩等级像世间其它事物一样,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上引《左传》,《国语》等文献证明周代诸侯爵有五等,但据《公羊传》说《春秋》以公为一等,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是三等。

2,《孟子·万章下》说:“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时,孟子说这仅是“尝闻其略”,“其详不可得闻也”。《左传》,《国语》与《孟子》,《公羊传》所载周代爵秩等级的不同,其实就是周代诸侯等级不断变化的反映。

3,这一点也在《周礼》的记载中有所表现。《周礼·地宫·大司徒》讲周代诸侯虽有“诸公,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划分,则只为“公食其半,侯伯叁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

4,这又与《孟子》所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体相同。可见,周代所封诸侯虽为五等,但从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实为三等。而公与侯,侯与伯,子与男等的差别,只是礼仪形式问题。所以经过从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变化,大体上就变成了《春秋》所说的三等。

5,春秋时,诸侯爵等的另一种变化,是列国不再以昔日的爵秩高低,而是以实力地位来论大小和强弱。《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说春秋时诸侯“力政,强乘弱,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政由五伯”,“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是完全正确的。

6,据《左传》成公三年,晋卿荀庚与卫卿孙良夫同时聘鲁,鲁成公询问大夫臧宣叔会盟时将以谁为先?臧宣叔说晋为大国,卫与晋比仅为小国,晋又是伯主,所以应以荀庚为先。杜预也说:“春秋以强弱为大小,故卫虽侯爵,犹为小国”,小国应“降大国二等”。在周初,晋,卫同为元侯,而今晋强卫弱,卫已沦落成三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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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的所谓“爵”,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周代诸侯国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诸侯的五个等级。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周代诸侯划分为五等,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周代的列位等级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国语·周语上》载周襄王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逸周书·职方氏》说:“凡国,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左传》的这段话,据杜注是“言自王以下诸侯、大夫各任其职”,意义正与《逸周书·职方氏》一致。王是周代的最高统治者,“公、侯、伯、子、男”就是周代的五等诸侯,故《逸周书》云“凡邦国大小相维”。“甸、采、卫”,杜注释为侯、甸、男、采、卫五服之名的略举,是对的。具体地说,采、卫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国。《国语·郑语》说:“妘姓邬、郐、路、逼阳,曹姓邹、莒皆为采、卫,或在王室,或在夷狄,莫之数也。”是邬、郐等附庸小国称采、卫之证。这样,在周代由王及公、侯、伯、子、男、附庸、大夫所组成的等列,就是其社会阶级结构的大略。
《逸周书·度训解》说周代诸侯国“□爵以明等极”。孔晁注:“极,中也。贵贱之等,尊卑之中也。”《时训解》说:“天子乃命大史次诸侯之列。”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明它是标志周代诸侯贵贱尊卑的爵秩等列。《左传》昭公十三年载郑子产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列”就是诸侯的等列。“列尊贡重”,就是爵位越尊贵,贡赋越重。“卑而贡重者,甸服也”,此甸字通圻,指的是王畿之内。上引《周语上》说“规方千里以为甸服”,是一证。《周语上》载祭公谋父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是二证。王畿之内的封国位虽卑而贡重。“郑,伯男也”,是说郑为伯爵,而在男服,所以让它承担“公侯之贡”,是不合理的。一些论著多把这句话与《国语·周语中》富辰所说“郑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贵也”等同起来,说“伯男”与“伯南”一致,这是不对的。金景芳师早就说过:“郑伯,南也”,指的是“郑伯这个人身份特殊”。因为郑武、庄公先后为王朝卿士。卿士职位也称“南”。所以应当尊贵,不能卑视。这与“郑,伯男也”的含义完全不同。故富辰在下文说“平、桓、庄、惠”诸王“皆受郑劳,王而弃之,是不用勋也。”又,《左传》僖公二十九年说:“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杜注:“大国之卿当小国之君,故可以会伯子男也。”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周代的公、侯爵位在伯、子、男之上。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是有序的。
《左传》哀公十三年载鲁大夫子服景伯说:“王命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说的“伯”,是诸侯之长,又称“侯伯”,也就是霸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王命尹氏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据《礼记·王制》:“八命为伯。”侯牧即诸侯,古代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称侯牧。“侯帅子男以见于伯”一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释为:“其曰侯者,盖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盖兼伯而言。谓公侯帅伯子男以见于伯也。”按竹添说是正确的。《春秋》以“公侯”为一类,以“伯子男”为一类,所以“举侯可以兼公,举子男可以兼伯”。又,《国语·楚语》说:“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韦昭注:“正,长也。”说明公侯相当于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长;而伯子男则相当于天子的师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传》昭公四年载楚灵王在申地大会诸侯,楚大夫椒举向宋国左师向戌与郑国执政子产问礼仪形式。向戌说:“小国习之,大国用之,敢不荐闻?献公会诸侯之礼六。”子产说:“小国共职,敢不荐守?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杜预注:“其礼六仪也。宋爵公,故献公礼。郑伯爵,故献伯子男会公之礼。”这也说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左传》桓公十年载,齐国受到北戎侵袭,诸侯出兵救齐,其中郑国公子忽战功最著。但是,鲁人受齐国委托在给各国援军分发粮饷时,以王室颁行的爵禄等级为序,因郑为伯爵,所以列在最后。郑国愤愤不平,联合齐、卫一道攻击鲁国。《春秋》记载这件事,先书“齐、卫”,后书“郑”,把齐、卫看成主谋,郑是胁从。《左传》解释说:“先书齐、卫,王爵也。”即说齐、卫为侯爵,位在郑国之上,所以记为首恶。
上述材料充分证明:在周代,“公侯”的爵位明显高于“伯子男”。五等诸侯的排列次序确是爵秩的高低等差。
专就“公侯”而论,公又高于侯。《左传》庄公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王飨礼,命之宥,皆赐玉五瑴,马四匹。”当时人评论说:“非礼也。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所谓“名位不同”,是说虢公时任王朝卿士,位为“公”,而晋为侯爵,虢爵位高于晋侯。依周制,天子接见诸侯,应“正班爵之义”,虢公高于晋侯,赏赐时就该“礼亦异数”。而今王不辨虢公与晋侯的爵秩高低,赏赐同样的礼物,就是“以礼假人”,这是违背周礼的。
周代诸侯国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是周代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曾概括世界各民族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共同特点说:“在过去的历史时代,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诸侯中“多级的阶梯”的表现形式。在周代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这种“多级的阶梯”是普遍存在的,不仅诸侯中有,卿大夫中也有。
《左传》桓公三年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这里所说的“敌国”是匹敌的国家。“公子”,就是国君的女儿。在国君的姊妹或女儿出嫁时,依对方国家的大小,分别由上卿、下卿、诸卿和上大夫送行。说明卿大夫是有上下等级的。《左传》僖公十二年载,齐国的执政管仲到成周去为王室和戎人讲和。王准备以“上卿之礼”招待他。管仲因为齐国有国子、高子两位上卿,所以推辞不就,仅“受下卿之礼而还”。这证明在诸侯国的卿一级官员中确有上卿、下卿之分。
《左传》成公三年载鲁大夫臧宣叔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臧宣叔所说的“古之制”,就是西周制度。杜预注:“古制:公为大国,侯伯为次国,子、男为小国。”这就说明了在周代不仅诸侯国的卿大夫有上、中、下之分,而且不同国家的卿大夫在列国间的交往中地位也不尽相同。国家爵位尊,卿大夫的地位也尊;相反,国家的爵位卑,其卿大夫的地位也就卑。
列国卿大夫的上下等级是十分严格的。《左传》成公三年说晋国的中行伯(荀庚)“其位在三”,列于中军帅郤克和中军佐荀首之后。成公十六年,晋大夫郤至在鄢陵之战后,到成周向天子献楚捷时自夸其功,王朝卿士单子说:“温季(即郤至)其亡乎!位在七人之下,而求掩其上。”当时,郤至为晋新军佐,位次在上、中、下三军将佐及新军将之下,列第八位。襄公二十六年,郑国战胜陈国,郑伯赏赐有功的子展、子产二将,“享子展,赐之先路,三命之服,先八邑;赐子产次路,再命之服,先六邑。”子产辞谢六邑说:“自上以下,隆杀以两,礼也。臣之位在四,且子展之功也;臣不敢及赏礼。”子展时为郑国上卿,子西次之,良霄第三,子产居四。以周礼,卿大夫每下一级,赏格当减去二,曰“隆杀以两”。所以子产不敢接受六邑的奖赏。以上数例足以说明周代卿大夫等级制的森严性。《周礼·春官·大宗伯》载,大宗伯在“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之外,还有“以禽作六挚,以等诸臣”的职责。小宗伯则有“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的职责。列国的宗伯应当也有这种职能。春秋时郑国大夫公孙挥就以善于辨别列国大夫的“族姓、班位、贵贱、能否”而知名。
周代社会的等级制度甚至渗透到了统治阶级的家庭中,天子、诸侯和卿大夫的妻妾也以嫡庶为原则划分成若干等级。嫡妻即正妻,只有一人。天子嫡妻称后,诸侯嫡妻称夫人,卿大夫嫡妻称内子。庶妻位在嫡妻之下,排成高低贵贱的等列。《左传》文公六年载,晋襄公逝世,其子幼弱。晋大夫因为国家多难,商议扶立年长的君主。贾季主张立晋文公庶妻辰嬴的儿子公子乐。赵孟不同意,说:“辰嬴贱,班在九人,其子何震之有?”主张立晋文公庶妻杜祁的儿子公子雍,理由是:“杜祁以君故,让逼姞而上之;以狄故,让季隗而已次之;故班在四。先君是以爱其子而仕诸秦,为亚卿焉。秦大而近,足以为援;母义子爱,足以威民;立之不亦可乎!”晋文公嫡妻是文赢,次妃为襄公生母逼姞,三妃为季隗,四妃为杜祁,九妃为辰赢。清人俞正燮推断,文公在齐娶的“齐姜在五,秦女三人亦媵也,其在六、七、八欤?”可见,晋文公的夫人与八位庶妻的位次是井然有序的。
《左传》昭公八年说:“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太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陈哀公的夫人与二妃、下妃的排列也是井然有序的。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大夫赵衰娶晋文公的女儿赵姬为正妻,生赵原同、赵屏括、赵楼婴三子。赵衰追随文公在狄时曾娶狄女叔隗,生赵盾。赵姬是位贤达妇人,见赵盾有才干,就坚决请求以赵盾“为嫡子,而使其三子下之,以叔隗为内子而己下之”。这是卿大夫妻有嫡庶之分的证据。《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僖子使助薳氏之簉。”杜预注:“薳氏之女为僖子副妾,别居在外,故僖子纳泉丘人女令助之”是正确的。“其僚”,是泉丘女的僚友。沈钦韩《左传补注》云:“薳氏是僖子正室,使二女助之,为其簉。或薳氏是僖子别邑,使二女别居以此为簉也,故下宿于薳氏。”此说实误。一者,僖子为鲁卿,在鲁都有府第,其府第在季氏宅东南,登其宅西北隅,便可望见季氏,其正妻怎能不在府宅而在薳氏?二者,如说“使二女别居为簉”,应是自为簉,《左传》怎会说“使助薳氏之簉”?依此知沈解不确。从这条材料看,孟僖子的妻子至少有四位,排列次序是正妻、副妾薳氏、二簉泉丘女、泉丘女僚友。
在统治阶级的家庭中,嫡妻所生的儿子曰嫡子,庶妻所生的儿子曰庶子。嫡子高于庶子。嫡子依长幼论尊卑,庶子依其母亲的贵贱地位论尊卑。《公羊传》称这种现象叫“子以母贵”。如果庶子有继承父业为公、卿、大夫的,则其母也随之提高到夫人、内子的地位。《公羊传》称这一现象为“母以子贵”。
综上可见,周代社会是等级制的社会。这是它最本质的特点。它的卿大夫阶层是有等的,它的贵族阶级家庭也是有等级的。因而,它的列国诸侯不会也不可能没有等级。这个等级就是“公、侯、伯、子、男”。 《公羊传》隐公五年说:“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在周代,王室确曾设立过“三公”的高爵。《逸周书·祭公解》是当前史学界公认的西周作品。《祭公解》说:“天子自三公上下辟于文、武”,又说:“天子三公监于夏商之既败,丕则无遗后,难至于万亿年,守序终之。”同书《酆保解》、《史记解》、《武寤解》等也载有“天子三公”。《周礼·春官·典命》曰:“王之三公八命。”《司服》曰:“王为三公六卿锡衰。”《秋官·小司寇》曰:“王南乡,三公北面。”在周初,周公为太宰,召公为太保,太公为太师,他们就是“天子三公”。周代青铜器《琱生簋》铭文业已证明,周公、召公两人的身份,确为“公”爵,《公羊传》所言不虚。
“天子三公称公”,可能是周初之制,实际上在成康以后,凡是王室的执政卿士都可以称“公”,享受公爵待遇。王世民先生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一文中列举的毕公、明公、溓公、益公、穆公、武公、井公、毛公、应公、芮公、虢公等王朝卿士,就都是公爵。在东周时期,仅从《左传》上看,不论是诸侯入为王朝卿士的,如郑武公、郑庄公、虢公,还是畿内诸侯、大夫担任卿士的,如召昭公、召戴公、单襄公、单穆公、尹武公、尹文公、王叔文公、刘康公等也都一律称公。畿内的公爵大多都有封邑。郑玄《诗谱·周南召南谱》云:“文王受命,作邑于丰,乃分岐邦周、召之地,为周公旦、召公?amp;#93;之采地。”解放前陕西扶风出土的《琱生鬲》、1961年扶风齐家村出土的《琱我父簋》的“琱(周)”字,据李学勤先生说:“用为氏名,指周公的周氏;用为地名,则指周公的采地周城。”其它如毕公的采地在毕,苏公的采地在温,芮公的采地在芮,东周时刘康公的采地在刘,尹氏的采地在尹等,都能说明这一问题。
“王者之后称公”,主要指夏、殷二代之后称公。《逸周书·王会解》说在成周大会上,“堂下之右,唐公、虞公南面立焉。堂下之左,殷公、夏公立焉。”孔晁注:“唐、虞二公,尧、舜后也。”夏公、殷公是“杞、宋二公”。《史记·周本纪》说周武王封“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礼记·乐记》载孔子说:“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投殷之后于宋。”孔疏说这是“举三恪二代也”。清孙希旦《礼记集解》说:“封黄帝、尧、舜之后,所谓三恪也。封夏、殷之后,所谓二代也”,是正确的。《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产说:“昔虞阏父为周陶正,以服事我先王。我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之后也,庸以元女太姬配胡公(阏父子)而封诸陈,以备三恪”,是其证。恪,《说文·心部》引作“愙”,是敬之义。
《礼记·郊特牲》说:“天子存二王之后,犹尊贤也。尊贤不过二代。”《汉书·成帝纪》说:“盖闻王者必存二王后,所以通三统也。”《白虎通·爵篇》则云:“公者,加尊二王之后。”由是观之,《公羊传》所说的“王者之后称公”,在周代,只能是杞、宋二国。《春秋》记载宋国爵为公,与《礼记》、《汉书》相合。《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宋先代之后.于周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丧拜焉。”昭公二十五年,宋大夫乐大心说:“我不输粟。我于周为客,若之何使客?”又,何休《公羊传》隐公三年注说:“宋称公者,殷后也。王者封二王后,地方百里,爵称公,客而不臣也。”这些记载都是不容忽视的,它确能证明周人以客礼侍宋,并尊其爵为“公”。
杞的情况比较复杂。据《逸周书》,西周时杞为公爵。入春秋以后,仅称为侯。至鲁庄公二十七年以后,又称伯。杜预《左传》注云:“杞称伯者,盖为时王所黜。”在鲁僖公二十三年、二十七年、襄公二十九年,《春秋》又三称其为子。《左传》解释说:“书曰子,杞夷也。”又说;“杞.夏余也,而即东夷。”《春秋》严夷夏之防,杞用夷礼,所以就视同夷狄之君而称子。何休《公羊传》注说:杞本公爵,但春秋时“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与《左传》的解说大体相同,应是可信的。
可见,夏、殷二代在周初虽为公爵,但入春秋以后,杞即衰弱,且不断迁徙。据清人阎若璩考证,杞初封在河南开封,春秋鲁桓公二年迁于山东莒州及曲阜相邻之地,桓公六年迁淳于(山东省安丘县东北),僖公十四年迁到缘陵(山东昌乐县东南),襄公时又迁回淳于,国家也沦落成为“伯子男”一类小国。至于三恪,爵低于公,仅为侯。《逸周书》称其为公,是沿用其旧名。《史记·周本纪》载,周在封蓟之后,又封召公爽?amp;#93;于燕。其后,“蓟微燕盛,乃并蓟居之,蓟名遂绝”。祝入春秋后亦不见于记载,只有陈国仍保持“侯”爵名号,但也沦落成为二三流小国。
“公”可以作为诸侯的通称,这是客观事实。但那已不是爵称,而只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尊称。如《春秋》一书于鲁十二君皆称公。何休《公羊传》隐公元年注云:“鲁称公者,臣子心所欲尊号其君父。公者,五等之爵最尊。王者探臣子之心欲尊其君父,使得称公。” 鲁本侯爵,而在国内臣子则可以尊其号为“公”。这在周代是一条不成文的法则。这条法则还不仅限于侯爵,也通用于“伯子男”等各级诸侯。《白虎通·爵篇》云:“伯、子、男,臣子于其国中褒其君为公。” 因为臣子“心欲俱尊其君父,故皆令臣子得称其君为公也”。但是,如果“诸侯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以互相交接时,则不得“私其臣子之义”,要求诸侯各称本爵。这一原则在《春秋》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春秋》作为鲁国史,特称其君为公;而在记载其它国家诸侯朝会时,一律各称本爵。如《春秋》庄公十六年载幽之盟曰:“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滑伯、滕子同盟于幽。”又,僖公二十八年载践土之盟曰:“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在这两次会盟中,《春秋》所列诸侯爵秩,除卫、滕二国而外,皆其本爵。卫所以称子,是因为卫侯当时出居在外,其弟叔武参与盟会,故以未成君之礼相待。滕所以称子,是因为春秋时沦落成为“微国”,是宋国附庸。齐、晋侯爵所以序宋公之上,是因为齐、晋先后受周天子册封为“侯伯”,为诸侯霸主。而列国诸侯于国内则一律可以称公。如《国语》一书系收集各国材料辑成,书中鲁、齐、晋、宋、卫、曹、郑、秦诸国君主皆称公。《左传》甚至称邾、莒等附庸小国君主为公,如邾文公、邾定公、邾宣公;莒共公、莒纪公、莒兹 公、莒犂比公等。
诸侯在国内所称的“公”,显然已不是爵位,而只是一种尊称。我们说诸侯可以通称“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说的。
诸侯生称爵,死称公。这是诸侯称公的又一种形式,也是一种臣下尊君的称号。 侯,是五等爵的第二级。《白虎通·号篇》说:“侯是百里正爵。”《封公侯篇》说:“诸侯封不过百里。”这种说法,得到了《左传》的证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产说:“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自是以衰。”杜注:圻,“方千里”;同,“方百里”,衰,“差降”。圻,又作畿,《诗·商颂·玄鸟》云:“邦畿千里。”《逸周书·职方氏》云:“千里曰王圻”,卢文弨解:“圻与畿同。”说皆与《左传》合。《孟子·万章下》云:“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封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几四等。”七十里、五十里的“差降”,就是“衰”。
公、侯的封地虽然都是方百里,但公爵位尊,是王室的客,可以组建“三师”军队,有较大的独立性。侯,《逸周书·职方氏》孔晁注云:“为王者斥侯也”(《周礼·职方氏》孔疏同)。春秋时王室大夫富辰追述分封诸侯的作用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证明诸侯是王室的藩屏,承担着捍卫王室的任务。诸侯之长曰“元侯”,又曰“侯伯”、“方伯”。即《礼记·王制》所说“千里之外设方伯”。其地位与公爵相埒。
在周初,齐、鲁、卫、晋、燕诸国都是方伯,守卫着王室的东、北、东北、东南边疆,如《尚书·康诰》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小于封。”《汉书·地理志》说:“周公封弟康叔?号曰孟侯,以夹辅周室。”颜师古注:“孟,长也。言为诸侯之长。”可见,康叔封卫,为周初诸侯之长。 伯爵遍布于王畿内外。《礼记·曲礼》云:“五官之长曰伯”,孔疏:“伯,长也。”《风俗通·皇霸篇》云:伯,长也,白也。言其咸建五长,功实明白。”通白,在商代方国首领就已称白,如殷墟卜辞中已有井白、易白、丹白、羌方白、孟方白等。《逸周书·武顺解》云:“五五二十五曰元卒……四卒成卫曰伯。”说明伯原为由百人组成的战斗编队,进而引申为百夫长之称,最后演变为一级爵称。
在周天子畿内,土地无多,所以不封侯而封伯。如东周畿内有原伯、毛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孔疏说:“文王之子,原、毛之后,世为王臣,仍为伯爵,或本封灭绝,食采畿内。”现存西周青铜器《毛公鼎》,出土于陕西扶风,证明毛伯在西周时也是畿内伯爵。凡伯,《左传》隐公七年杜注:“周卿士也。凡,国;伯,爵。”祭伯,《左传》隐公元年杜注:“诸侯为王卿士者。祭,国;伯,爵。”《国语·周语上》韦昭注:“祭,畿内之国,周公之后也。”孔广森《公羊通义》断“祭伯”之“伯”为行次之称,误。其它如毕伯、芮伯、社伯等,也都是畿内伯。
畿内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一般都历任王官。其中有入为天子三公、王朝卿士的,就称为“公”。但公爵只限于一身一世,其后世子孙则恢复本爵。如据《班簋》铭文,毛本伯爵,但毛伯“更虢城公服”以后,做了王朝卿士,就称毛公了。西周末又有毛公 任王朝卿士。而其后世子孙则恢复本爵,春秋时有毛伯得、毛伯过、毛伯卫等。毕公高为武王世臣,成王时入为天子三公,而其后世子孙则自称“毕伯”,现存青铜器《毕伯硕父鬲》,可为证明。祭本周公之后,称伯爵。但周穆王之世,祭公谋父任天子三公,即称祭公,而其后世子孙则恢复伯称。原伯,系文王子孙,春秋时原伯有入为王朝卿士者,故称原庄公、原襄公,而其它诸原,仍称伯,有原伯鲁、原伯贯、原伯绞等。这种现象与周初伯禽、吕伋任王朝卿士,故称“鲁公”、“丁公”,而其后世子孙一律称侯,属侯爵,是—致的。
畿外的伯,有曹伯、巢伯、吴伯等。吴的例子也很典型。吴本伯爵,春秋时吴君自称王,在黄池会前,晋大夫董褐利用吴君“欲守吾先君班爵”的诺言,折辩吴君说:“今君掩王东海,以淫名闻于天子。君有短垣,而自逾之,况荆蛮则何有于周室?夫命圭有命,固曰吴伯,不曰吴王。诸侯是以敢辞。夫诸侯无二君,而周无二王,君若无卑天子。以干其不祥,而曰吴公,孤敢不顺从君命长弟。”这段话证明,在周室班爵禄时,吴确实曾接受了伯爵的命圭。这是周代诸侯有五等爵的又一有力证据。春秋时,吴自称为王,是“淫名”,是“卑天子”,属于僭越行为。所以晋与诸侯在黄池会上拒绝公开承认吴的王者地位。因为“诸侯无二君,而周无二王”,晋仍承认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但是,晋人说如果吴能放弃王号,改称“吴公”,晋也可以让步,同意由吴主盟。这又证明了春秋时期列国可以实力地位破坏周代的爵禄制度。至于《春秋》称吴君为“子”,那是因为《春秋》以“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是它用来“正名”的一种笔法。 周代诸侯的爵秩等级像世间其它事物一样,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上引《左传》、《国语》等文献证明周代诸侯爵有五等,但据《公羊传》说《春秋》以公为一等,侯为一等,伯子男为一等,是三等。《孟子·万章下》说:“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是四等。同时,孟子说这仅是“尝闻其略”,“其详不可得闻也”。《左传》、《国语》与《孟子》、《公羊传》所载周代爵秩等级的不同,其实就是周代诸侯等级不断变化的反映。这一点也在《周礼》的记载中有所表现。《周礼·地宫·大司徒》讲周代诸侯虽有“诸公、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五等,但依其所食之地划分,则只为“公食其半,侯伯叁之一,子男四之一”三等。这又与《孟子》所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大体相同。可见,周代所封诸侯虽为五等,但从封地或所食之地看,实为三等。而公与侯、侯与伯、子与男等的差别,只是礼仪形式问题。所以经过从西周到春秋的二、三百年变化,大体上就变成了《春秋》所说的三等。
春秋时,诸侯爵等的另一种变化,是列国不再以昔日的爵秩高低,而是以实力地位来论大小和强弱。《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说春秋时诸侯“力政,强乘弱,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政由五伯”,“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是完全正确的。据《左传》成公三年,晋卿荀庚与卫卿孙良夫同时聘鲁,鲁成公询问大夫臧宣叔会盟时将以谁为先?臧宣叔说晋为大国,卫与晋比仅为小国,晋又是伯主,所以应以荀庚为先。杜预也说:“春秋以强弱为大小,故卫虽侯爵,犹为小国”,小国应“降大国二等”。在周初,晋、卫同为元侯,而今晋强卫弱,卫已沦落成三流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