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监督注册号
今有我单位 工程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到你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序号 申报资料名称 文件(证书、合同)号
1 项目立项批文
2 扩初设计批文
3 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6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7 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8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9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10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11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12 施工中标通知书
13 施工承包合同
14 其它需要的文件
质监站审查结论: 审查人: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预(概)算建安工作量
工程类型 口1.建筑;口2.设备安装;口3.装修工程 万元
口1.新建;口2.扩建;口3.改建 其中:桩基 万元
投资类别 口1.外资;口2.合资;口3.国有;口4.集体;口5.民营 土建 万元
建筑面积 m’ 结构类型 安装 万元
基础类型 层 次 装修 万元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万元
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形象进度 预交监督费 元
工程地点 应收监督费 元
建
设
单
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现场电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勘
察
单
位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勘察成果编号
设
计
单
位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出图编号
监
理
单
位 单位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现场电话
检测取样见证人 上岗证编号
施
工
单
位
总
包
单
位 单位全称 项目经理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电 话 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 项目经理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电 话 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 项目经理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电 话 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 项目经理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电 话 联系电话
单位全称 项目经理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电 话 联系电话
审查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建
设
单
位
主
A
任
和
义
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
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
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 。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
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2.其它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13.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
位行为。
说
明 1.建设单位应到质监站领取本表,按单位工程填报一式三份。
2.建设单位按本表的要求,逐项填写。
3.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4.分包单位填在相应空格内。
5.工程受监后,质监站返还本表一份并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