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需要国家审批,一般情况下,道路命名的申请可由建设方拟命名,地名办、建设方、所属街道现场审核,地名办审批后,发布地名,如果没有建设方,可由其所在街道作为主体进行申请。
很多城市在街道命名时采取的是“领导+专家”的模式,很少有公众能参与进来,其实应该尽可能的听取当地市民对道路命名的意见。已经有不少城市像征集市歌、市徽一样,在街道命名上搞市民有奖征集。
扩展资料:
一个城市的中心城区城市道路通名,应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对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有效保护及鼓励使用“巷、里”。
规划道路的是规划部门,建设道路的是开发商,路名是规划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而设立标识的却是交管部门,使用地名的则是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
地名主管部门缺乏“地名整体规划意识”,政府各个部门没有及时对接,导致道路的规划、建设、命名、设标脱节,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一条路建成了几年却还是“无名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路名
城市道路的命名,无论是否使用省份名称,都必须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同时规定,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要交通部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