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2024-11-20 15: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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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拓展资料:

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

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

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

回答(2):

在看香港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受害人是18岁的青春玉女,那天深夜,她被人劫持到车上并被强暴。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

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开始不断上诉,经过百般曲折,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

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

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起源于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沉默权的确立,曾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沉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拒绝开口,它至少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追述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强迫他说;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案根据。

沉默权是人们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它所保障的是刑事程序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价值。确立沉默权后,破案不能仅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需要努力采取其他收集证据的方法,尤其是技术侦查手段。

沉默权的确立既是对被控者的法律保护,更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无疑也将大幅度增加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诉讼公正进行。

回答(3):

这句话的意思是,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证据,除非办案警察已遵守了审讯程序。

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

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下: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

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

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

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

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

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

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扩展资料: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

回答(4):

法律程序的警告,就跟警察抓歹徒时,先要表明自己身份是警察,歹徒还继续行凶,警察在要鸣枪,才可以开枪射击歹徒

回答(5):

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你要说话,那么所说的全部将会被警方视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