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有责任吗?

2024-12-04 14: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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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自己结合这情况看看吧!!!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者功能障碍。一般而言,医疗事故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实施的技术水平低下,可能是医务人员技术功底不扎实,也可能是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与其实际水平不相符,还可能是医务人员所在单位缺乏某种特殊的技术设备或者技术设备突然出现故障。但不论是什么原因,总之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造成,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无关。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护理常规,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强调的是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密切相关。如值班医师擅离职守,外出未归,延误病人抢救;护士进行药物注射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查对,造成错误给药。这些都属于责任事故所要求的要件。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只有责任事故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技术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从犯罪概念的特点中可以找到答案。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这种行为,在该医务人员的行医过程中,时时刻刻对病员的生命健康都造成了威胁。而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问题,只要该医务人员能够吸取教训,努力钻研业务,多请教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在上级大夫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灾难是可以避免的。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违反其他法律、规章,不构成犯罪。医疗责任事故的产生是基于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密切相关。《刑法》第335条明文规定,这种行为在造成病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因此,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造成刑法规定的后果的,就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技术事故只受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调整,只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医疗责任事故,也不是所有的都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或者有其他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处理。
  但是在学术界有相当部分的学者对这种医疗事故的划分方法持有疑义。卓小勤认为,首先,这种划分的标准不明确?quot;责任"是相对于"非责任"而言,"技术"是相对于"非技术"而言。因此,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应视为使用了两个标准。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工作,很难分为"技术性"和"非技术性",以"责任"作为划分标准更不科学,因为很难说技术事故没有责任问题。其次,责任事故中的"责任"不明确,责任可以是医方的,也可以是患方的。在双方过错共同存在的情况下,无法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来准确定性。乔世明也认为,虽然理论上只有责任事故才构成犯罪,而技术上的过失无论如何都不构成犯罪。但在实践中,往往责任和技术原因是混存的,很难将二者截然分开。作者赞同这种观点。另外,在技术原因与责任原因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司法人员以将有关医务人员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医务人员用该事故不是纯粹的责任事故为抗辩事由,司法人员将会处于一个二难处境。 二、医疗责任事故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为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病人的安全,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有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水平不高以及主观过失等原因,特别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健全法律制度,在转轨期间尚不完善,有的医师处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不钻研业务,在外经商?quot;第二职业",向病人索要"红包",等等。这些行为都将影响医务人员正常的医务行为,一方面是精力不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另一方面是责任心不强,没有把病人的安危放在心上。致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人死亡、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等情况。
  在新刑法典颁布前的四十多年中,我国对医疗事故刑事处罚一直处于一种摸索的状态,对犯罪行为的认定、罪名的确定、惩罚力度等,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以致于各地掌握的宽严尺度不一,量刑幅度变化大,罪名比较混乱,而且有错误追究不应该受刑罚处罚的医务人员的情况发生。 医疗事故犯罪不仅危害人民的生命与健康,而且会扰乱医疗部门正常的管理活动,还会给国家和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运用法律武器与之作斗争,无疑是必要的。但是,鉴于我国在制定1979年刑法典时,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医务人员职责不明,医疗技术复杂等情况,未能明文规定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立法总的精神以及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在审理这类案件,惩罚犯罪分子,为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建国后,在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医疗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予以刑法惩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第335条确认并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这对于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乃至这种犯罪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
  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 概念及特征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是刑法典第335条的定义,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医疗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只有医务人员行使其法定职责,对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或者护理时,对病人造成损害或者死亡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发生在此过程的死亡,不属于此罪所定义的范畴。
  第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根据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根据卫生部1993年3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护士是指按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也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师。
  第三,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必须是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规程,有的方面还有国家法律规定。目前在医疗机构执行的操作规程主要是卫生部1982年4月7日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级医院根据该制度结合本医院的情况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行业规范。构成医疗事故罪所违反的必须是这些工作制度。并且违反这些操作规程的程度是严重的。这种严重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违背一般医学常规;(2)采取的方法是明显容易造成病人伤害的,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或者是医学界明确禁止的方法。(3)这种行为在当事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的发生。
  第四,行为的后果是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的后果是病员的"死亡",刑法典的规定已经把后果的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于"病员的死亡",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也构成犯罪。
  第五,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损害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

回答(2):

建议:一、找其他专业医生和医疗机构咨询,看是否有医疗事故之嫌;二、如可能是医疗事故,则你可以向贵阳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三、根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来决定你是否需要采取诉讼手段;四、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医院方自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至于你所问到的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很抱歉,我不是专业医生,无法给出答案。

回答(3):

具体要看医院有没有医疗过错,任何手术都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