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子鉴定结果有一定证据属性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使用。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来使用。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目前大多还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情况出现的不多。
二、亲子鉴定结果一般来说不能作为违反“忠实”的证据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中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那么,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了“婚外”子女,能否据此作为其违反“忠实”义务的证据呢?从我国历来的情理角度上来讲,显然是没有疑问的。但从法理上来说,却不尽然。
《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主观上进行要求的,像“包二奶”、“一夜情”等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至于在保持家庭关系的条件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有子女,能否作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依据,《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也就不能将二者简单划等号,至于是否违背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亲子鉴定”问题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还是一个尚待继续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但总而言之,“亲子鉴定”结果在案件事实上的证明效力是有限的,其能直接证明的只有一点,那就是被鉴定人之间否具有血缘上的身份关系。由此,对于“亲子鉴定”结果是否有其他证明效力要结合其他证据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法律上都是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三、亲子鉴定结果当做证据使用可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亲子鉴定”结果在诉讼当中应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其直接证明效力只能停留在证明是否具有血缘上的身分关系,而且一般是伦理层面上证明,如要超出此证明力,就需与其他证据来形成证据链。尤其是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结果就否认鉴定人之间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关系。
四、民间亲子鉴定机构鱼龙混杂
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亲子鉴定的需求量呈上升趋势。如今每年有上千例,个人申请的鉴定越来越多。市场的扩大让不少民间机构盯上了这块蛋糕,这种民间亲子鉴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缺少一道门槛。“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批才能做亲子鉴定,但是民间机构没有资质审批程序。”民间亲子鉴定机构可以说是“因用而生、因利而起”,非公开化、收费低、程序简化是其优势,但是缺乏监管、鉴定结果缺乏权威性。亲子鉴定中,1%的失误就会造成一个家庭100%的悲剧,会给家庭埋下阴影。
您好,题主您问题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子鉴定是属于司法亲子鉴定的一种,这种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鉴定结果的报告可以用来上户亲子关系证明,办理出国留学亲子关系证明,以及一些其它法律上的纠纷。
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
你好,个人亲子鉴定本身就是不公开的,所以鉴定委托人有权不提供任何证件。样本可以自行取样,送到专业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