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土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2024-11-05 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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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2、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一、定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