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这个规定已经很明确了,不检查2对半的
国家规定“肝炎不予录取,但是乙肝携带者是可以的”,区别肝炎和携带者的就是肝功能。现在只查肝功能。
规定如下:
第七条 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半年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2年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是的。
2007年与2009年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两次联合发文,禁止对从业与入学人员进行乙肝相关指标检测,肝功能是可以查的。
是的,不查乙肝两对半了,就连肝功能里包含的表面抗原也不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