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
2024-12-02 20: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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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是关于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机关对在侦查中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无关有财物如何时处理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