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之前的公共收益怎么办

2024-10-28 12: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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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利益问题,建议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处理。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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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利用公共部位获取的广告收入改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才可以使用,用途应该是用在本小区物业范围内

回答(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重点:
1、所得收益必须是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能私自挪用,这是违法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发函追回并要求列支收益明细;
2、当然,很多时候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共用部位就已经在营收了,物业公司投入人力成本维护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适当补偿,
3、最好的建议就是以分成的模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业主享受分成,所得资金可以用于业主日常活动,由业主大会决定。
以上1、2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维权,第三条内容需业主大会超过半数业主同意。
还有不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