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的具体内容?

2025-04-07 18: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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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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