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调取或复制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身份)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以上的企业查询、调取或复制材料,是针对某个特定企业(公司)的,工商部门不提供批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