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主体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适用。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当事人,也可以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适用的目的和条件不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排除性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适用须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罪证、自杀或继续犯罪,其适用不以前述行为的实际发生为前提条件。 第四,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适用于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 第五,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不论何种强制措施的适用,都和判决结果不发生任何关系,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曾受到强制措施为由,要求抵消或减轻判决中确定由其负担的实体义务;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在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时可依法抵折刑期。 第六,种类不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则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对于以下十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