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办理产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生活中,现房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是基于法律行为而生,如买卖、互换、赠与等;也可以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如继承或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由于现房是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故此不存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使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间发生分离。例如,甲出售其房屋给乙,双方约定乙自合同生效后在两年的时间内分四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当乙付完最后一笔购房款后,才能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此种约定对于甲是有利的,但对于乙却存在风险。如果乙已经付清了三笔购房款而仅差最后一笔购房款时,如果甲违约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那么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无法确定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此,乙可以与甲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此时即便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乙也可以保障自己在将来实现物权。正因如此,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签订的买卖、抵押正在建造的房屋,也适用于当事人签订的买卖、抵押现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