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查禁毒品犯罪职责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是指上述人员故意泄漏或者直接告知犯罪分子有关部门查禁活动的部署、措施、时间、地点等活动信息,以帮助其逃避打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