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成都一家公司上班,因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经常加班(加班时间均为周六和周日,其中有一天为10月1日),现在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公司欲给我安排轮休。请问:1、我的加班天数有30天,而合同天数只余20天,多的10天加班是否应给予加班工资?2、轮休的时候是不是一天补一天,我的加班都是周未,按规定不是周未一天算二天吗,10月1日一天算三天吗?3、多余的10天计算加班工资时,是按10天计算,还是按周未一天按二天计,国庆一天按三天计?谢谢我在成都一家公司上班,因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经常加班(加班时间均为周六和周日,其中有一天为10月1日),现在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31日到期,公司欲给我安排轮休。请问:1、我的加班天数有30天,而合同天数只余20天,多的10天加班是否应给予加班工资?2、轮休的时候是不是一天补一天,我的加班都是周未,按规定不是周未一天算二天吗,10月1日一天算三天吗?3、多余的10天计算加班工资时,是按10天计算,还是按周未一天按二天计,国庆一天按三天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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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